甘政办发〔2020〕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目标
(一)推动院校开设家政专业。到2020年,全省至少有1所本科院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培育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紧盯市场导向,加大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培育力度,到2022年,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市州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支持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推动一批家政企业与有关职业院校组建家政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到2020年底前,全省累计培训15万人次以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总工会负责)
(五)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落实员工制家政企业制度规范,通过推动家政中介机构转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逐步挂靠,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甘肃省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库。探索建立全省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落实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按照规定对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
(七)加强家政服务供需对接。充分利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平台,促进全省家政服务与全国市场供需对接、企业交流、信息共享,依托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对口支援贫困县的稳定对接机制。推动全省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培训标准、岗位能力证书在全国互认。在省内建立一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基地,在省外及周边地区建立一批家政服务人员输出基地。(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妇联、省扶贫办负责)
(八)推进家政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家政服务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加快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完善我省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
(九)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模式。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认证制度,积极推进我省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工作。(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完成热线整合工作,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开展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弱势群体给予法律援助。(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司法厅负责)
(十一)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业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争取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家政示范社区。依托巾帼家政示范基地,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陇原妹”家政服务品牌。遴选有意愿的市州、县区级行政区域和龙头企业,争取列入国家家政服务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妇联负责)
二、落实支持政策,明确责任分工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类项目,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联合职业院校开办家政服务类专业,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支持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使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五)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参加家政服务培训的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中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可进行免费培训。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等经费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赁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要执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企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甘肃银保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一)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工时,保障家政从业人员休息权利。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引导员工制家政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二)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积极推荐参加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并在落户方面给予照顾。(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落实国家关于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暖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税务部门加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对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压缩办税时间,精简办税流程,降低办税成本;完善银税互动合作工作机制,推动税务部门和银行的信息互通,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家政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十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市州、兰州新区家政服务业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重要指标信息进行通报。
(二十七)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让广大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了解政策,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